*ST闽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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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ST 闽能 公告编号:2016-008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2016 年 2 月 17 日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张骏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木垒哈

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木垒县风电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2015 年 11 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准东新能源基地规划建设有关事项的复

函》,明确准东新能源基地风电外送指标为 520 万千瓦,其中木垒县可分配的风

电资源为 70 万千瓦,分为 2 个 20 万千瓦、3 个 10 万千瓦单元开发建设;木垒

县拟采取竞争优选方式选择风电项目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充分开发利用木垒县风能资源,加快

风电项目开发建设,会议同意公司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签署风电项目

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木垒县政府预缴纳 6000 万元新能源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木垒县政府为公司配置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资源。

此项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同意 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风电项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乙方: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木垒县政府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风光电项目推进会议精神,

乙方需向甲方预缴纳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甲方为乙方配置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资源。

1

(三)合作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预缴纳的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后,

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收款凭证,及时为乙方配置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资源并确定乙方从事开发项目的具体区域。

(2)按照木垒县政府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风光电项目推进会议精神,在

规定时间内,乙方缴纳的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到账时,如果

本次风电资源额度已配置完毕,乙方缴纳的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资金视为无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缴建设资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缴纳的 6000 万元预缴建设资金。

(3)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手续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

工作衔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甲方要积极为该项目争取招商引资、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预缴纳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

金,设立项目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按本协议要求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有序开展项

目的前期工作。

(2)乙方在项目勘测、核准开发过程中必须本着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

的原则开发建设,并自觉遵守木垒县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四)违约责任

1、在乙方按时并有效缴纳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后,如果

甲方不能在本次资源配置中给乙方足额配置风电资源,则甲方在资源配置方案确

定后 5 日内将乙方预缴纳的 6000 万元建设资金全额退还乙方。

2、乙方因单方原因不能按协议约定缴纳 6000 万元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资金,甲方将不为乙方配置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资源。

四、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木垒县风电项目合作

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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