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关于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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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6 临-0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为我

公司持股 20%的参股公司。精信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开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期

限二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除精

信公司和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

房屋所有权及精信公司的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等提供抵、质押担保

外,我公司拟为本次授信金额 15,000 万元的 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9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授信贷款主合

同项下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精信

公司及精信公司的股东新疆新颜投资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在该笔授信

借款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名称: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27 日

注册地点:宁德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法定代表人:庄辰明

主营范围:在蕉城区办理各项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业务(不

含需经银监部门审批的前置许可项目)。

经福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精信公司 2014 度审计报告显示,2014

年 12 月 31 日末,该公司资产总额 59,039.23 万元,负债总额

17,902.97 万元(其中银行借款 15,000 万元),净资产 41,136.26 万

元;2014 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 6,774.17 万元,利润总额 767.86

万元,净利润 256.57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精信公司未审计的会计报表显示,该

公司资产总额 52,981.10 万元,负债总额 17,107.81 万元(其中银行

借款 15,000 万元),净资产 35,873.29 万元;2015 年 1-12 月份,该

公司营业收入 832.31 万元(已扣借款利息支出),利润总额-6,569.65

万元,净利润-4,927.24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精信公司诉讼金额合计 25,251.18 万

元,通过诉讼收回本金 8,122.12 万元。

2、精信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说明

根据精信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精信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各主要

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该公司总股本 20%,各股东之间亦不存在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均无法决定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或对该公司

进行实质控制,因此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东性质

(万股) (%)

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7,920.00 20.00% 法 人

2 新疆新颜投资有限公司 3,960.00 10.00% 法 人

3 吴传清 3,762.00 9.50% 自然人

4 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168.00 8.00% 法 人

5 宁德市红蚂蚁投资有限公司 2,653.20 6.70% 法 人

2

6 王亦雄 2,262.48 5.71% 自然人

7 晋江富永雨具有限公司 1,980.00 5.00% 法 人

8 李祖建 1,848.00 4.67% 自然人

9 福建石福实业有限公司 1,584.00 4.00% 法 人

10 周绍迁 1,320.00 3.33% 自然人

11 兰 馨 792.00 2.00% 自然人

12 郑 农 726.00 1.83% 自然人

13 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0.00 1.67% 法 人

14 福州海拓物流有限公司 660.00 1.67% 法 人

15 宁德市蕉城万象林业有限公司 660.00 1.67% 法 人

16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 594.00 1.50% 法 人

17 福鼎市祥云贸易有限公司 528.00 1.33% 法 人

18 宁德市日晨贸易有限公司 528.00 1.33% 法 人

19 陈碧玉 462.00 1.17% 自然人

20 福鼎标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396.00 1.00% 法 人

21 肖 斌 343.20 0.87% 自然人

22 宁德市鸿月投资有限公司 303.60 0.77% 法 人

23 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 264.00 0.67% 法 人

24 福州市晏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64.00 0.67% 法 人

25 福州信驰通讯有限公司 264.00 0.67% 法 人

26 林 健 264.00 0.67% 自然人

27 陈仁崇 264.00 0.67% 自然人

28 丁 棋 224.40 0.57% 自然人

29 唐幼舜 211.20 0.53% 自然人

30 王光镇 166.32 0.42% 自然人

31 俞文震 132.00 0.33% 自然人

32 余东旭 132.00 0.33% 自然人

33 甘志强 105.60 0.27% 自然人

34 吴建平 66.00 0.17% 自然人

35 高利源 66.00 0.17% 自然人

36 林寿堂 66.00 0.17% 自然人

合计 39,600.00 100.00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股东中宁德市鸿月投资股份有限公

3

司的部分股东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巫恕英、林

德涵、王香珠、郑秀英、林锦平、刘从宾、陈佳贵);宁德市蕉城万象

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兴为公司股东郑农的父亲外,其他股东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精信公司拟向国开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

期限二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

担保条件为:

1、以精信公司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面积为 2073.47 平方米的

房屋所有权(权证名称及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东侨字第

20154364 号至第 20154371 号)及其面积为 357.23 平方米的土地使

用权(权证名称及编号:宁政国用(2015)第 007578 至第 007585 号)

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2、由福建省国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

的面积为 5390.84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名称及编号:房屋所有

权证,潭房权证建阳字第 MJQ20150242 号至第 MJQ20150260 号)及其

面积为 990.1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名称及编号:潭产业国用

(2015)第 TY0691 至第 TY0709 号)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3、精信公司以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对精信公司贷款客户全

部的(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未来预计产生的)债权的权益和收益按担

保合同的约定提供质押担保;

4、由公司为本次授信金额 15,000 万元的 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5、精信公司应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追加其他担保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物的担保等),并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及时签订有效担保合同

4

和设立担保物权。

国开行认为精信公司股东多且分散,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

我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借款提供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偿付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 3,000 万元

(大写:叁仟万元整)及其产生的其他全部债务[该等债务包括借款

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等];及主合同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解除情形下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

人偿付的全部债务。

四、董事会意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精信公司未审计的会计报表显示,该

公司资产总额 52,981.10 万元,负债总额 17,107.81 万元,净资产

35,873.2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2.29%低于 70%;基于精信公司股权

较为分散,目前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该公司总股本 20%,该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我公司为精信公司的主发起人和目前单一最大股

东,且国开行认为精信公司股东多且分散,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

我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借款提供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上述原因,董事会认为我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借款提供 3000

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合理的;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

行授信贷款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精信

公司及精信公司的股东新疆新颜投资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在该笔授信

借款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该笔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

净资产的 10%,但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本次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为参股

子公司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

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为了保障精信公司经营稳定,精信公司拟向国开行申请借款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期限二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

基于精信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目前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该公司总股本 20%,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为精信公司的主发起

人和目前单一最大股东,且国开行认为精信公司股东多且分散,实际

操作难度较大,要求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借款提供 3000 万元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授信贷

款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 3,00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两年(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精信公司及精

信公司的股东新疆新颜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在该笔授信借款中的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精信公司向国开行借款提供 3000 万元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是合理的,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定,并提请董事会将《关于

为参股子公司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福

建省分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6

2、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截止 2016 年 2 月 14 日,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

民币 116,1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53%;公司

实际履行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9,385.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40.15%。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事项。

4、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6 年 2 月 14 日,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16,1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53%;公司实际履

行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9,385.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40.15%。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2.1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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