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海 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以 简称“ ”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2 17 日召开 国浩律师 海 所(以 简称“本所”)
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 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
称“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规
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海润光伏科 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
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 宜发表法律意见
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查了 提供的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 董 会就 关 项所作的说明
在 查 关文件的过程中,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 诺, 已将全部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
律师 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他文件一并报
送 海证券交易所 查并予以 告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法律意见如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 届董 会第四次 临时 会议 第 届董
会第五次 临时 会议通过,并分别于 2016 1 28 日 2016 2 16 日在
1
指定披露媒体 刊登 关于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 关于
召开 2016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告 以 统称“ 通知 ” ,
发 的 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 议 项 会
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投票程序 登记办法等 项
要股东杨怀进于 2016 2 4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 董 会,
董 会于 2016 2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 关于 2016 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 临时提案的 告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16 2 17 日 14:30 如期在江 省江 徐霞
镇璜塘工业园区 镇北路 178 行政楼五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和内容与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中 通过
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 出席 场会议股东签 授权委托书及 证所信息网络 限 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95 ,代表股份 345,910,484 股,
占 总股本的 7.3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表决的股东资格及 身份由相应
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 场会议的 他人员
验证,出席 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 董 监 高
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律师
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 股东提出新提案
2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 议了以 议案
一 关于 与联合光伏集团 限 全球高增长行业系列基金独立
投资组合 签署<转让契据>的议案
关于 全资子 江 海润太 能电力 限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与新增关联方 2016 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并按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 表
决结果
综合 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结果如
本次股东大会 议的所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 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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