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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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做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2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
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2 月 3 日。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二)2016 年 2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张磊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0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408,963,5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2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8,946,6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24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9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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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
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63,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9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49,9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7%;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3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600%;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24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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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50,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9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353%;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50,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9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353%;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49,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6%;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1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682%;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3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49,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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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66%;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1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682%;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3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08,950,5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9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353%;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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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经办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01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