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
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 年 2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16 年 2 月 16 日 15:00-2 月 1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大
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3,339,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9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3、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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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339,6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339,66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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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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