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对本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会议选举、聘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选举及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本次会议选举、聘任的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
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
(1)聘任杨鹏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聘任蔡志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3)聘任戚稽兴先生、周元龙先生、邵溧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