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6-02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茵达控股”或“控股集团”)提交《关于提请增加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请参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 在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补充公告》、《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及取消部分议案的
通知》等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下午 14:5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509,991,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37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509,956,8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3301%;参
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407%。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1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525%。
1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许忠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修订稿)》;
表决结果:
509,960,7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90%;
31,1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1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213%;反对 31,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95787%;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509,960,7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390%;
3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08%;
1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213%;反对 3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73614%;弃权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
数的 0.221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赵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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