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
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执行总裁刘晓彬先生及副总裁黄朔先生的个人履历
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等符合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聘任刘晓彬先生担任公司执行总裁,聘任黄朔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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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晓 何德明
201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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