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使用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该部分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参股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1、符合国家倡导的经济
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公司长期布
局和内在优势的必然选择;3、发挥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优势,通过整合重组迅速
实现公司战略。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
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80,000.00万元整,占比克动力10%股权,其中2,285.9947
万元作为比克动力新增注册资本,其余77,714.0053万元作为比克动力资本公积
金。
独立董事: 毛旭峰、张冬花、宣天鹏、万尚庆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