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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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16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3098号文《关于核

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

司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面值为1元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9000万股新股。根据竞价结果,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01元。截

至2016年1月20日止,公司实际发行84,550,345股人民币普通股,募

集资金为人民币1,099,999,988.45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其他费用23,634,550.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365,438.3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4,550,345.00元,增加

资本公积人民币991,815,093.32元。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中

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

(2016)0200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16年2月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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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7010154800027320,截止2016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

1,080,099,988.67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010154800027320 , 截 止 2016 年 1 月 20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080,099,988.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温超导线材项目、超导电

力技术研发中心项目、GIS项目、电子式互感器项目、VW60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繁军、郑楠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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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的授权书及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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