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前
向独立董事提供了《关于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署<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材料,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相关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经充
分沟通后,现就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签
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郑州市污水净化
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6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