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15 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公告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89 号核准,山东法因数控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以非公开发行方
式向 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231,88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66 元,共募集配套资金 349,999,989.78 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 17,954,231.88
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332,045,757.9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到 账 ,经 信 永 中和 会 计 师事 务 所 ( 特殊 普 通 合伙 ) 审 验 并出 具
XYZH/2015JNA4005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与齐鲁
银行济南历下支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
该协议,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背景
鉴于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明确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为特高压直流分
接开关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上海华明电力设
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明”)。为提高项目实施效率,降低公司整
体税费负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以募集资金 250,000,000.00
元向上海华明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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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该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上海华明与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支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于 2016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
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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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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