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银行存款冻结被解除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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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1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存款冻结被解除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

(2015-010 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银民

商初字第 5 号《民事裁定书》,对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2902001109025046019 账户中的部分银行存款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整,冻结期限自送达起 12 个月。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

宁民商初字第 19-1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作出

(2015)银民商初字第 5 号民事裁定,冻结新华百货的银行存款账户 4000 万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15)宁

民商初字第 2 号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2016 年 1 月 29 日,新华百货向

本院递交《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本院对新华百货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

4000 万元的保全措施变更为查封新华百货提供的其他非货币资产。银川新华百

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

街 2 号老大楼七层、八层,十层至十九层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

2008030109 号的办公用房为新华百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新华百

货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新华百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2902001109025046019 账户存款 4000 万元的冻结;

二、对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

2008030109 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 19-1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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