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 201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一次临时会议、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11 月 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133 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
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考虑到目前宏观环境、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等诸多因素,公司决定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经营正常,本次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实施能够加快公司业务发
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降低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订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系《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