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已事先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1)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和(2)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公平、公正、公
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
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 年 2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系《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强:
王咏梅:
徐仁和: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