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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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澎 联系电话:010-5763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进 联系电话:0755-8328876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二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一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一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一次

项 目 工作内容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一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郑州旭飞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光

电”)、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集团”)控制的四川旭虹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和东旭(营口)光电显示有

限公司以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控制的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旭新光电”)均从事

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业务,与发行人形成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同业竞争,目前旭飞光电、旭新光电已

注入上市公司,另外两家公司均已托管

给发行人,有效地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

东旭集团从事的平板显示玻璃基板装备

及技术服务 业务与发行 人形成同业 竞

争,目前东旭集团已将玻璃基板相关的

专利与技术无偿授权给发行人使用,不

再从事平板显示玻璃基板装备及技术服

务业务。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五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项 目 工作内容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一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和

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

售所持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

石家庄宝石电 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及以上

子集团有限责 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 是 无

任公司 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比照《上市公司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相关规定执

行。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东旭集团有限

25.01%,并承诺认购的东旭光电股票,自该股票上市 是 无

公司

首日起限售期为 36 个月。

鉴于:(1)东旭光电的主营业务为 TFT-LCD 玻璃基板

的生产,目前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东旭

集团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在东旭集团控制东旭光电

期间,东旭集团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芜湖东旭光

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和石家

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

备”)分别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此,东旭

集团做出以下承诺:东旭集团在未来取得其他未包括

东旭集团有限

在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与平板显示玻璃基 是 无

公司

板相关的专利后,将完全按照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的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

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签订无偿的专利许可合同。东旭

光电本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后,债券存续期内,无论

东旭集团是否控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电的申请,

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

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续签专利许可合同至债

券存续期满。

鉴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申请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

入玻璃基板及其装备的研发、生产,以及原材料采购,

以适应公司业务运营和拓展的需要。公司承诺:一、

东旭光电科技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不会直接、间接地 是 无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用于增加从事房地产业务

的子公司的资本金或对其借款;二、本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

房地产开发业务。承诺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的公

司债券存续期一致。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兆廷、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截至

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除托管公司外,本人(本公

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东旭光电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2、在本人(本公

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

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避免与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任

东旭集团有限 何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

是 无

公司;李兆廷 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活动。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遇到东旭

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

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3、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

(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将继续严格履行本人(本

公司)此前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声明和承

诺。

广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

安未来资产管

承诺在东旭光电向本公司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理(上海)有

份募集资金完成后,就本公司所认购的东旭光电向本

限公司;民生 是 无

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

加银基金管理

月内不对外转让。

有限公司;博

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

公司;长江证

券(上海)资

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认购对象,承诺在东旭光电向

产管理有限公

本公司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完成后,

司;昆山开发

就本公司所认购的东旭光电向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是 无

区国投控股有

(“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限公司;北京

对外转让。

英飞海林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

吉星新材料投 吉星新材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王禄宝(吉星香

资(香港)有 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承诺,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 是 无

限公司;王禄 公司在 2015、2016、2017 年度,税后净利润分别不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宝 低于 3,000 万元、6,000 万元及 10,000 万元。若在 2015、

2016、2017 年度中任一年度,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无法达到承诺净利润标准时,差

额部分由以吉星新材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王禄

宝以现金向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补足。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自公告之日

(2015 年 7 月 11 日)起,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以

不高于人民币 1 亿元的金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东旭集团有限 易系统(即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东旭集团承诺

是 无

公司 未来六个月不减持本公司股份。鉴于东旭光电计划于

2016 年 2 月 6 日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受定期报告

披露窗口期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增持计划延期

三个月,除此之外其他承诺不变。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公司

(简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目前未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于与东旭光电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未拥有与东旭光电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

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东旭

光电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直接投资、收

购与东旭光电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

(3)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公司所拥有资产与东旭光电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

李兆廷 同业竞争业务。 是 无

(4)本人控制的公司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东旭

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分

别持有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0%的股权、东旭

(营口)光电显示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四川旭虹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和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50%的股权,本人承诺将该等公司的股权全

部托管给东旭光电管理,将该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全部托管给东旭

光电管理和经营。

(5)在符合证券监督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东旭投资、

东旭集团和宝石集团将上述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入东

旭光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1)自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玻璃基板托管公

司外,承诺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

的业务。

(2)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对东旭光电的控制关系做出

任何有损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利益,或导

致与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形成业务竞争的

决策。

李兆廷、东旭

集团、东旭投 (3)承诺方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东旭光电业务相 是 无

资、宝石集团 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

(4)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承诺方所拥有资产与

东旭光电发生同业竞争,承诺方将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放弃此类竞争业务。

(5)若因承诺方原因导致与东旭光电产生同业竞争,

并致使东旭光电受到损失,承诺方将承担全部相关责

任。

(6)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承诺方承

诺将所持有的玻璃基板托管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入东

旭光电。

(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委托给东旭光电管理

的玻璃基板托管公司外,承诺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将来也不会从事与东旭光电及其

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对东旭光电的控制关系做出

东旭集团、东 任何有损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利益,或导

旭投资、宝石 致与东旭光电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形成业务竞争的 是 无

集团 决策。

(3)承诺方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东旭光电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

(4)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承诺方所拥有资产与

东旭光电发生同业竞争,承诺方将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放弃此类竞争业务。

(5)若因承诺方原因导致与东旭光电产生同业竞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并致使东旭光电受到损失,承诺方将承担全部相关责

任。

(6)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承诺方将通过定向增

发等方式将东旭投资持有的委托给东旭光电管理的

旭飞光电全部股权和宝石集团持有的委托给东旭光

电管理的旭新光电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承诺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将东

旭集团持有的委托给东旭光电管理的营口光电和旭

虹光电全部股权注入东旭光电。在上述期限内,如出

现因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监管要求变化等外部因素

导致玻璃基板托管公司不满足资产注入条件的,则承

诺方将积极与相关各方协商,继续将上述公司的股权

和经营权托管给东旭光电。

(7)在承诺方作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承诺书

为有效之承诺。

石家庄东旭机

械设备有限公

司(曾用名: 自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履行现有已签署合同外,不再

是 无

“石家庄博发 开展 A 型架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无论东旭集团是否控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电的

要求,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

东旭集团 (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等)续签《专利 是 无

实施许可合同》。一旦出现东旭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

质押而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形,将保证

发行人有权继续使用相关专利进行玻璃基板相关业

务,从而保障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东旭投资/宝石集团分别对旭飞光电/旭新光电未来三

年的净利润水平及盈利补偿方案做出如下承诺:旭飞

光电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承诺净利

润分别为 3,666.98 万元、8,456.28 万元、15,653.11 万

东旭投资/宝

元和 22,540.52 万元;旭新光电 2015 年、2016 年、 是 无

石集团

2017 年和 2018 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 2,334.88 万元、

5,542.05 万元、8,662.77 万元和 15,834.50 万元。上述

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若补偿期

限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预测数,东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及解决措

承诺

旭投资/宝石集团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东旭光电补偿按

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净利润差额;若实际净利润高于或

等于净利润预测数,则东旭投资/宝石集团无需进行

补偿。

1、积极配合、推进无证房产的房产权属证书办理,

确保在 2015 年底前办理完毕;

2、承担评估基准日(2014 年 9 月 30 日)之后产生

的办证费用,在目标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东旭投资、李

将相关费用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账户; 是 无

兆廷

3、确保目标公司正常使用无证房产,如目标公司因

该使用该等房产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

方追责、政府部门罚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在目

标公司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

至目标公司指定账户。

1)积极配合、推进无证房产的房产权属证书办理,

确保在 2015 年底前办理完毕;2)承担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之后产生的办证费用,在目标

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至

宝石集团、李 目标公司指定账户;3)确保目标公司正常使用无证

是 无

兆廷 房产,如目标公司因使用该等房产而遭受任何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追责、政府部门罚款、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等,在目标公司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将相关费用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账户。故房屋权属证

书的瑕疵不会影响未来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旭新光电未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等员工福利(已在账上计提的部分除外),在任

何时候有权部门或权利人要求旭新光电补缴,或对旭

新光电进行处罚,或向旭新光电进行追索,宝石集团和

宝石集团、李

李兆廷将在上述事实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全额承担该 是 无

兆廷

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含滞纳金

等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旭新光电追偿。如因该事项

使东旭光电遭受处罚或给东旭光电造成损失,则宝石

集团和李兆廷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东旭光电/东旭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要求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增持计划的员工承诺“本人参与本次员

东旭光电、东 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本人的合法薪酬和自筹资

是 无

旭集团 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不存在代他人出

资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人最终出资不存

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3 月,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机

构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由陈焱、李中流

变更为黄澎、何进。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澎

何进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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