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
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
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