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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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皖维高新”、“公司”)的委托,担任皖维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皖维高新进行持续督导,并按照证券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了本持续督
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皖维高新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
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皖维高新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皖维
高新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皖维高新发布的相关审计报告、年度报
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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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声明 .......................................................................................................... 2
释 义 .............................................................................................................. 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6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8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12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13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14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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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本意见、本文
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重组报告书 指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皖维高新
控股股东、皖维集
指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团、交易对方
实际控制人、安徽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国资委
皖维高新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皖维集团持有的
本次交易、本次重
指 皖维膜材 100%股权以及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向
组、本次资产重组
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皖维高新向不超过十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配套融资 指
金
拟购买资产、标的 皖维集团持有的皖维膜材 100%股权以及 549,274.46 平方米土
指
资产、交易标的 地使用权
标的土地 指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的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
安徽皖维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巢湖皖维膜材料有限责任
皖维膜材 指
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 皖维高新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现金购买资产协 指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
皖维高新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之补充协议》、《补
议之补充协议》
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中投证券、独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重组中皖维高新聘请的独立财
指
立财务顾问 务顾问
华普天健、会计师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会计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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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无特别说明时)
PVA 指 聚乙烯醇,皖维高新的主要产品
聚乙烯醇缩丁醛,是 PVA 的下游产品,主要用于制造 PVB 中间
PVB 树脂 指
膜
也称 PVB 胶片,为半透明膜片,对无机玻璃有很好粘结力,具
PVB 中间膜 指 有透明、耐热、耐寒、机械强度高等特性,是制造夹层玻璃用的
最佳粘合材料
聚乙烯醇光学薄膜,即光学级 PVA 薄膜,PVA 的下游产品,是
PVA 光学膜 指
制造偏光片必不可少的核心材料
全称偏振光片,也称偏光膜、偏光板,平板显示器件必须具备的
偏光片 指
元器件,起到光开关的作用
光在传播路径过程中,附著在光学器件表面的厚度薄而均匀的介
光学薄膜 指 质膜层,可以改变光波的传递特性,包括光的折射、反射、散射、
吸收、偏振及相位等特性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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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126 号)文件核准,皖维高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购买皖维膜材 100%股权和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
中国中投证券接受皖维高新委托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皖维高新进行持续督导。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场和非现场
的方式对皖维高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进
行了持续督导,现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皖维高新向皖维集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皖维膜材 100%的股权(评估值 27,212.69 万元),其中以发行
股份方式支付交易金额 15,212.69 万元,发行股份 70,756,710 股,以现金方式
支付交易金额 12,000.00 万元;向皖维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拥有的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11,830.31 万元),发行股份 55,024,702
股。
同时,皖维高新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
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3,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整合费用。
(二)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情况
2014 年 3 月 14 日,皖维高新与皖维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安徽皖维
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2014 年 8 月 15 日,皖维高新与皖维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皖维集团将其所
持皖维膜材 100%股权、标的土地转让给皖维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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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 月 25 日,皖维高新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
成。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皖维膜材 100%股权由皖维集团转让至皖维高
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皖维膜材成为皖维高新全资子公司。经本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皖维膜材已取得了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
册号:341402000066093)。
2、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549,274.4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已由皖
维集团变更为皖维高新。皖维高新以自有资金支付了土地过户的相关税费,并取
得了巢湖市国土资源局换发的巢国用(2015)第 0316、0317、0318、0319、
0320、0321、0322、0323、0324、0325、0345、0346 号土地使用证。
本次土地过户事项办理过程中,土地勘测单位重新对标的土地进行了勘测,
勘测后确定面积为 546,929.06 平方米,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和原证载土地面积减少 2,345.4 平方米。为保护皖维高新利益,并维护广大股东
的权益,经交易双方协商,皖维集团以现金方式对本次交易中皖维高新实际受让
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 2,345.4 平方米的事实予以补偿。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出具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备案确认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4)第 12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及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皖
中安合(2014)(估)字第 3401004129 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的土地使用权
每平方米评估单价计算,皖维集团就皖维高新本次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
2,345.4 平方米的事实以现金方式补偿皖维高新人民币 462,043.80 元。皖维集团
与皖维高新签署《土地使用权现金补偿协议》,并向皖维高新支付了上述款项。 本
次交易双方已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
定办理完成本次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皖维集团向皖维高新交付标的资产的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三)募集配套资金
在前述交易实施的基础上,公司以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
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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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安徽省国资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共发行22,260,000股,其中向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发行12,260,000股,向安徽省国资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0,000,000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5.84元。截至2015年4月2日,公司共募集资金
129,998,400元,扣除剩余发行费用7,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498,400
元。募集资金中的120,000,000已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金额已全
部用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整合费用。
综上,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皖维高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交易双方已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方案办理完成标的
资产的过户,皖维集团向皖维高新交付标的资产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皖维高新
向皖维集团发行的股份已经登记于皖维集团名下;皖维高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
经完成,相应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已经登记于认购对象名下;募集的配套资金已经
使用完毕;皖维高新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本次重组涉及的主要协议包括:皖维高新与皖维集团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 549,274.46 平
方米土地资产减值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达到,协议生效。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皖维膜材 100%股
权和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皖维高新名下,本次交易所涉
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皖维高新已按照协议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支付
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并已完成该等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关于
549,274.46 平方米土地资产减值之补偿协议》正在履行;皖维高新已收到所募
集的配套资金,向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已经登记至认购对象名下。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皖维集团关于利润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皖维膜材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定价,为了保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皖维集团与皖维高新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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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皖维膜材业绩做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皖维膜材2014年、2015年经审计的
净利润不低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4]2070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所预测的皖维膜材2014年、2015年的净利润,即377.75
万元和1,788.84万元。皖维高新应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皖维膜材在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
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皖维膜材盈利预测年
度2014年、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小于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则皖维集团将就
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
[2015]1523号)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
报告》(会专字[2016]0009号),皖维膜材2014年度、201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
润为395.89万元、1,877.43万元,超过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对皖维膜材的业绩承诺
水平,2014年、2015年皖维膜材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2、皖维集团关于土地减值补偿的承诺
皖维集团与皖维高新签订了《关于549,274.46平方米土地资产减值之补偿协
议》,约定:由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土地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进行
减值测试,并在出具皖维高新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该事项专项审核意见。若标
的土地于补偿义务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期末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标的土地的当期期
末的账面价值,皖维集团承诺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以其
持有的一定数量的皖维高新股份(以下简称“补偿股份”)赠与皖维高新于赠送股
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其中皖维集团本次以标的
资产认购新增的皖维高新股份不参与受赠补偿。如本次重组事项在2015年完成,
皖维集团补偿义务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述皖维高新股东按照其持有的
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皖维高新股本数量(扣除皖维集团本次以标的资产认购
新增的皖维高新股份)的相对比例享有获赠股份,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的股权登
记日应在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结果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皖维高新董事会确
定。具体补偿股份数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补偿义务期间每一会计年度期末补
9
偿股份数=(标的土地当期期末的账面价值-标的土地可收回金额)÷本次皖维
高新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重组事项在2015年实施完毕,因此,
皖维集团对标的土地的减值补偿承诺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
地估价报告》(皖中安合(2015)(估)字第3401004059号)、《土地估价报告》
(皖中安合(2016)(估)字第3401004001号)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购买549,274.46
平方米之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会专字[2015]1628号)、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546,929.06平方米之土地使用权
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土地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未发生减值,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皖维集团无需对皖维高新股东进行补偿。
3、皖维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皖维集团已出具承诺,其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该等股份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委托他人管理及回购)。经本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皖维集团以资产认购的皖维高新股份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登记上市,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该等股份未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或回购。
4、皖维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方皖维集团
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皖维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皖维高新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
开发任何与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皖维高新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2)皖维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皖维高新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
开发任何与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竞争的业务。
(3)如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皖维集团
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皖维高新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皖维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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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产生竞争,皖维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皖维高新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
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皖维高新经
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皖维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自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皖维高新及其
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皖维高新,并
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让予皖维高新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皖维高新及其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本次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皖维集团与皖维高新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
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皖维集团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皖维高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会利用皖维高新控股股东地位,损害皖维高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皖维集团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皖维高新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皖维高新向皖维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皖维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5、皖维集团关于皖维膜材的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的承诺
皖维集团承诺将督促和协助皖维膜材尽快办理完毕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并
承担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全部费用。若因皖维膜材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不能继
续以原有方式占有、使用相关房产而导致皖维膜材遭受损失,皖维集团将在实际
损失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其因此额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停产损
失(若有)等。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皖维膜材已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办妥全部房产权
属证书。PVA 光学膜厂房权属人为皖维膜材,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
338043 号,PVB 树脂厂房权属人为皖维高新,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巢湖市
字第 338044 号、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 338045 号、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 338046
号。
11
皖维膜材办理房产证共支出印花税、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合计 234,902 元,
皖维集团和皖维膜材已进行账务处理,由皖维集团承担上述房产证办理的全部费
用。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维膜材系皖维高新全资子公司,皖维膜材 PVB 树
脂厂房的权属证书直接办理至皖维高新名下不影响皖维膜材的生产经营,也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皖维集团已经完成皖维膜材的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办
理的承诺。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根据皖维高新与交易对方皖维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皖维集团承
诺皖维膜材 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4]2070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所预测的皖
维膜材 2014 年、2015 年的净利润,即 377.75 万元和 1,788.84 万元。皖维高
新应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皖维膜材在
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皖维膜材盈利预测年度 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
的净利润小于相应年度承诺净利润,则皖维集团将就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
[2015]1523号)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
报告》(会专字[2016]0009号),皖维膜材2014年度、201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
润为395.89万元、1,877.43万元,超过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对皖维膜材的业绩承诺
水平,2014年、2015年皖维膜材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基于将标的资产纳入皖维高新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假设,皖维高新编制
了《备考合并盈利预测表》,华普天健出具了《皖维高新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
报告》 会审字[2014]2069号), 备考合并盈利预测表》中皖维高新2014年和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8,902.62万元和10,314.81 万元。
皖维高新收购皖维膜材100%股权的合并日为2015年3月31日。因皖维高新
12
本次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故皖维膜材2015年期初至合并日的
净利润已经纳入皖维高新2015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6]0001 号),皖维高新实现的 2014 年和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分别为 18,362.25 万元和 10,923.12 万元(其中 2014 年皖维高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为追溯调整后的数值);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5]1097 号),皖维高新 201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7,981.73 万元。
皖维高新 2014 年追溯调整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和 2015 年实际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已经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重组报告书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皖维高新为大型化工、化纤企业,属化工纤维制造业,主要从事聚乙烯醇
(PVA)、高强高模 PVA 纤维、聚酯切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上市公司本次购买的皖维膜材主要产品为 PVB 树脂和 PVA 光学膜,均为皖
维高新的下游产业。皖维高新完成对皖维膜材的收购后,上市公司的产业链可进
一步得以延伸,可运用 PVA 原材料方面的优势,可为皖维膜材提供符合 PVB 树
脂和 PVA 光学膜生产所需要的高品质 PVA,而皖维膜材则有助于皖维高新消化
产能,并为皖维高新向下游延伸提供更多技术及经验积累,从而为产业升级奠定
坚实基础,皖维高新也可择机向下游其他产业继续延展。
本次收购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生产要素价格上升的影响,上市公司盈利
能力较弱,上市公司 2012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624.45 万元,2013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029.83 万元。
本次置入上市公司的皖维膜材主要产品为 PVB 树脂和 PVA 光学膜,分别应
用于汽车、建筑、光伏等行业和液晶面板显示器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可
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丰富上市公司的产品类别,增强上市公司抵御市场
风险的能力。
(二)2015 年实际经营情况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皖维高新延长了 PVA 产业链,共享了上下游的
技术研发优势和市场资源,皖维高新充分运用原有 PVA 原材料方面的优势,为
子公司皖维膜材提供充足的符合 PVB 树脂和 PVA 光学膜生产所需要的 PVA 原
料,同时,皖维膜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皖维高新的 PVA 产品提供有效的市场
反馈信息,促使皖维高新不断改进工艺,提升 PVA 产品品质,这种市场信息的
传递、技术研发成果的共享使上市公司与皖维膜材产生了较强的协同效应。
2015 年 , 皖 维 高 新 合 并 报 表 总 资 产 为 744,361.24 万 元 , 净 资 产 为
366,945.5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0,923.12 万元;2015 年,皖维
膜材总资产为 28,961.56 万元,净资产为 24,457.35 万元,净利润为 1,877.43
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
况较好,本次重组有效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业务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次交易前,皖维高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
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期间,皖维高新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因收购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资产,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未发生变化,也未导致皖维高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皖维高新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皖维高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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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
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
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差异事项,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
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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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5 年度持续
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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