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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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作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孟繁明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孟繁明先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

业素养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同意聘孟繁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

理职务。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崔振初先生、黄茜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同意聘崔振初先生、黄茜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补选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及补选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提名人选刘正东先生、孙勇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提名人选孟繁明先生、赵克斌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本次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补选,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刘正东先生、孙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孟繁明先生、赵克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燕 庄建中 杨达卿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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