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控股: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履行盈利补偿义务的承诺函

来源:上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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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盈利补偿义务的承诺函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公司”或“本公司”)

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于 2014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协

议》(以下简称“《资产置换协议》”),天成控股将持有的风电资产(包括持

有的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威海银河长征电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

股权)与银河集团所持有的香港长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长城矿

业”)的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

该《盈利补偿协议》约定“1、香港长城矿业对应的 2014 年度、2015 年度

和 2016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4,966.52

万元、28,042.64 万元和 51,429.89 万元,如香港长城矿业对应的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实际盈利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足上述 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银河集团净利润承诺数的,银河集团将向天成控股按照相应的

股权比例进行现金补偿。

2、补偿金额为香港长城矿业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与本公司承诺可实现的净

利润数的差额乘以天成控股收购香港长城矿业的股权比例。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

以天成控股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天成控股应在其 2015 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在天成控股 2015 年度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盈利补偿额

全额补偿给天成控股。”

鉴于香港长城矿业 2015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预计将低于预期,本公司郑重承

诺:

1、若香港长城矿业 2015 年度净利润数(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

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不足《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净利润承诺数,本公司将严

格履行《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

在天成控股 2015 年度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向天成控股进行现金补

偿。

2、公司将关注、督促香港长城矿业于 2016 年进行经营提升,改善业绩,若

香港长城矿业 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不足《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净利润承

诺数,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在天成控股 2016 年度

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向天成控股进行现金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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