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声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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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1 证券简称:歌尔声学 公告编号:2016-014

债券代码:128009 债券简称:歌尔转债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A-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2016

年 2 月 4 日下午 15:00。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为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81,194,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22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9,357,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02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36,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0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33,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3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

次会议,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 决结果:同意 678,954,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4,630,174 股,反对 0 股,弃权 3,40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6%。

段会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37,250 股,本议案回避投票。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结果:同意 681,191,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4,630,174 股,反对 3,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6%。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结果:同意 681,191,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为:同意 4,630,174 股,反对 3,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6%。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008)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盛安彦律师、姜蓓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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