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富煌钢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
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15]194 号文核准,富煌钢构于
2015 年 2 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3,034 万股
(发行价格 7.22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2,134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总股本没有发
生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9,100 75.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8,050 66.34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050 8.65
无限售条件股份 3,034 25.00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3,034 25.00
合计 12,134 1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已做出的承诺情况
1
(1)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于富煌钢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均承诺:“自富煌钢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
进行转让。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富煌钢构,并由富煌钢构及时予以公告,自富煌钢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富煌钢构股份。”
(2)其他股东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渭明、孙子根、胡开民、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洪炬祥、查运平于富煌钢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均
承诺:“自富煌钢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根据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所持有的
150 万股全部转让给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3)原董事于渭明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富煌钢构股
份不超过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富煌钢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富煌钢构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富煌钢构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于渭明已于 2015 年 3 月辞职。
2、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
守上述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影响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继续履行。
3、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富煌钢构也未发生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提供违
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17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7,000,000 股。
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9 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占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售数量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 (股) (%)
1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 6,000,000 4.94%
2 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5,000,000 4.12%
3 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0 4,000,000 3.30%
4 于渭明 3,600,000 3,600,000 2.97%
5 孙子根 3,200,000 3,200,000 2.64%
6 胡开民 3,200,000 3,200,000 2.64%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
7 1,500,000 1,500,000 1.24%
款有限责任公司
8 洪炬祥 300,000 300,000 0.25%
9 查运平 200,000 200,000 0.16%
合 计 27,000,000 27,000,000 22.25%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仍需遵守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
限公司仍需遵守如下未履行完毕承诺:“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富煌钢构,并由富煌钢构及时予以
公告,自富煌钢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富煌钢构股份。”
(2)原董事于渭明仍需遵守如下未履行完毕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其持有的富煌钢构股份不超过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富煌钢构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
的富煌钢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富煌钢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3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相关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元证券同意富煌钢构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按
照本核查意见“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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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贾世宝 胡司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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