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2 证券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 2016-010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0 号文核准,本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302,207 股,发行价格 10.81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19,346,857.67 元,扣除发行费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796,500,989.54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经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会验字(2016)第 0604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的两家项目公
司上海嘉宝联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丁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丁方”)、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丁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以下
简称“丁方”)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划入资金(元)
上海嘉宝联友房地产 中国建设银行上 31050179480000000053 655,000,000.00
有限公司(梦之缘项目) 海嘉定支行
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 325391457018800003465 364,620,000.00
限公司(梦之晨项目) 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 98430155000000724 776,880,989.54
限公司(梦之悦项目) 行嘉定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及划入资金情况
上海嘉宝联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3105017948000000005,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嘉定
支行,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65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
丁方负责实施上海嘉定梦之缘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25391457018800003465,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分行,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364,6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丁方负责实施的昆山花桥梦之晨花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98430155000000724,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
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776,880,989.54 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负
责实施的昆山花桥梦之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滨、孙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甲、乙、丁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