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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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时误

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定期存单用于质押贷款,经公司自查发现后已将贷款

归还,质押已经解除,并未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6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误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0)。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

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6]5号)和《关于对江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将募集资金5,300

万元用于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该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已自行整改,

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披露了上述情况,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

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决

策程序,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1

二、《关于对江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6号)的主要内

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

期间,将募集资金5,300万元用于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该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对

你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上述《决定》是广东证监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

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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