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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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涉

及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结合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占同类 2015 年 占同类

关联交易

关联方 预计 业务 实际发生 业务

类别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40,000 87.60% 6,000 45.14%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3,000 6.57% 4,498 33.84%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 1,250 2.74% 1,138 8.56%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00 1.53% 716 5.39%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300 0.66% 285 2.14%

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410 0.90% 129 0.97%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 20 0.15%

加拿大四联蓝宝石有限公司 - - 505 3.80%

小计 45,660 100% 13,291 100%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 30,000 68.42% 29,817 73.28%%

采购货物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000 11.40% 4,583 11.26%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 3,000 6.84% 2,484 6.10%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00 4.56% 1,768 4.34%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1,500 3.42% 1,479 3.63%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 1,500 3.42% - -

重庆安美科技有限公司 350 0.80% 309 0.76%

重庆汇鼎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 1.14% 251 0.62%

重庆四联特种装备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 43,850 100% 40,691 100%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17,000 100% 17,000 100%

接受担保

小计 17,000 100% 17,000 100%

重庆横河川仪有限公司 650 91.04% 331 99.01%

重庆市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

出租资产(含 4 0.56% 3.31 0.99%

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

使用权)

重庆川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昆仑仪表有限公司 60 8.40% - -

小计 714 100% 334.31 100%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400 95.24% 368 92.23%

承租资产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 4.76% 31 7.77%

小计 420 100% 399 100%

存款利

514 1.13%

息收入 存款和贷款利率均

贷款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623 1.37%

息支出 颁布的基准利率及

存款余 浮动区间执行

7,738 17.05%

金 额

融 综合授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服 信总额

务 (包括

贷款、保 50,000 100% 36,500 80.44%

函、信用

证、票据

等授信)

小计 50,000 100% 45,375 100%

合计 157,644 100% 117,090.31 100%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均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

价将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

化为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时,由交易双

方根据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协商定价。

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依据

保荐机构对川仪股份本次关联交易所作意见的依据是川仪股份及有关各方

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关议案及其附件、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各

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保荐机构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1、川仪股份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事项还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合理

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定价方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对川仪股份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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