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银川
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
时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关联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对象,将有益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进展,及时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并获得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
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再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
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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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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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雨谷 陈爱珍 张莉娟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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