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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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

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

下、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

金额度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

并授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

二、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公司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

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并授

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

三、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朱青生先生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公司董事会补选朱青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方式、审议程序和提

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补选朱青生先生为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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