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
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
下、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以上资
金额度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
并授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
二、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公司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增加使用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
自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循环使用;并授
权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具体实施。
三、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朱青生先生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公司董事会补选朱青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提名方式、审议程序和提
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补选朱青生先生为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芬莲: 卫秀余: 陈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