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9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
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 132727272.00 元,借款利息 22609100.00 元(利
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 元)。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 日收到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发来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嘉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浙
04 民初 37 号】、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
龙山”或“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平湖九龙山向嘉兴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嘉兴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及浙江省平
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或“被告”)两被
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32727272.00 元,借款利息 22609100.00 元(利息从
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
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 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嘉兴法
院将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
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
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负责人:孙力行,职务:主任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32727272.00 元,借款利息
22609100 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请求支付至判决
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
与案外人平湖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签订《阳光海岸
项目招商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阳光海岸项目位于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东
沙湾,项目土地包括待建设用地 187. 82 亩,相邻已围垦土地约 150 亩和可使用
水域 200 亩。因该项目土地由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取得,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在成功招商收到款项后,需支付被告开发公司土
地回收补偿款。
2012 年 11 月 2 日,被告开发公司向九龙山管委会发函,请求提前支付三宗
国有土地 187. 82 亩的回收土地补偿款 72727272.00 元,并承诺因提前支付所产
生的利息由开发公司承担。据此,2012 年 11 月 8 日,被告九龙山管委会与原告
签订《协议书》一份,向原告借款 72727272.00 元,用以支付被告开发公司回收
土地补偿款。同时该协议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原告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汇款 72727272.00 元。
2013 年 11 月 22 日,被告九龙山公司又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请求,提前支
付上述阳光海岸项目中的 150 亩围垦土地的回收补偿款 6000 万元,并承诺该笔
提前支付资金相应利息由其自行承担,若佳源公司未就该土地成交的,本金 6000
万元与相应利息均由其承担。据此,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又向原告提出借款。2013
年 12 月 3 日,原告以汇票方式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出借资金 6000 万元。
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九龙山管委会出借资金本金共计 132727272.00 元,被
告九龙山管委会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被告开发公司作为实
际款项使用人,且其自行向九龙山管委会承诺,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和利息。综上
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未归还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
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
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