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28
900955 九龙山B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6,997,362.48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
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 日收到浙江
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案号:(2016)浙 0482 民
初字第 247 号】、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物业”或“原
告”)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文件。
旅游物业向平湖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平湖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
告物业管理费 16997362.4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至
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平
湖法院将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开庭,就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
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 16997362.48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7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
告将九龙山游艇湾的 1-28 幢别墅、29 幢夏宫,圣马可公寓、商业街等物业委托
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于 2011 年
底支付给原告物业费 3081686 元,其中别墅 50 套,面积 38813.75 平方米,公寓
房 195 套,面积 13343.19 平方米,合计应付物业费 3852108 元,原告同意打八
折处理,故被告支付了 3081686 元,但尚有 303 套酒店用房,面积 19881.78 平
方米,涉及物业费 1208812.22 元未支付。2013 年 1 月 3 日,原、被告又签订了
一份《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由原告管理的物业继续由原告
管理并确定高层住宅物业费 3.8 元/月,别墅 5.8 元/月,商业物业 4 元/月。合
同期限为三年,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起—2015 年 7 月 17 日止。2015 年 4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关于<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终止的
通知函》,明确到 2015 年 7 月 17 日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同时要求原告结算物
业费用。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15 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后三年的物业费为:
15788550.26 元,加上前合同未支付的物业费 1208812.02 元,故合计应付原告
物业费为 16997362.48 元。后原告将结算清单交给被告并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物业
费,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