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4 05: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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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6-017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2 号)核准,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正元投资有限公司等 6 家投资

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5,422,182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

价 格 人 民 币 24.20 元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907,216,804.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6,720,906.44 元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820,495,897.96 元 。 其 中

6,624,038,776.20 元用于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天安财险”)增资。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天安财险在包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包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天安财险、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

证券”)与包商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天安财险,

丙方为包商银行,丁方为广发证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00082404,截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662,403.8776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

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

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

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洪道麟 、

贺明哲、张永青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

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

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

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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