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6-017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2 号)核准,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正元投资有限公司等 6 家投资
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5,422,182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
价 格 人 民 币 24.20 元 。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907,216,804.4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6,720,906.44 元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820,495,897.96 元 。 其 中
6,624,038,776.20 元用于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天安财险”)增资。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天安财险在包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包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天安财险、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
证券”)与包商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天安财险,
丙方为包商银行,丁方为广发证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00082404,截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662,403.8776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
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
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
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洪道麟 、
贺明哲、张永青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
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
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
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