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叶珠宝: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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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6-15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

拟参与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设立的“安盈智慧城市产业并购基金管理计划”(暂定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并购基金作为专项基金,将主要用于投资北京中睿北

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P 份额,北京中睿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是对智慧城市等相关行业进行股权投资。

并购基金总规模拟为 21,000 万元,以认购结束时的最终实际数为准,丰汇

租赁拟认购其中的 3000 万元。本事项经公司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投资

额度 3000 万元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住所地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车站路 1 号 1 层南楼 116 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股东有众

智汇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三合启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冯启华,资金主要投向商业地产、住宅地产、港口等投资领域以及新能源、

新型材料等国家鼓励投资领域。

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通过

中国证券基金协会审核认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成为开展私

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1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

1、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本次并购基金名称为“安盈智慧城市产业并购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总规

模预计为 21,000 万元,丰汇租赁作为投资人,拟认购其中的 3,000 万净值份额,

余者由基金管理人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对外募集。

并购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方式为现金。存续期限为该

基金成立之日起 2+1 年,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经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一

致同意,基金可提前结束;合同期满前 1 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

2、合作目的

该基金致力于通过对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的优质资源整合,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3、退出机制

该基金拟通过北京中睿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待所投项目公司被收购或者上市后退出。

4、会计核算方式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管理人为该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该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该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5、投资方向

该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拟用于投资北京中睿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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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份额,北京中睿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旨在投向于智慧城市等相关

行业的股权项目,资金闲置时可投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

6、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投资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投资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

人做出说明,但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

限。

(2)管理人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解任管理人。

(3)投资人有权转让因该基金合同所产生的基金份额,但须事先经管理人

的同意,且须在管理人处登记备案并支付因转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否则该转

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投资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投资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汇付基金资金,不及时汇付基金资金的,本合同对

该投资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对管理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投资人

不得提取、划转基金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基金财产。

(4)投资人不得要求管理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基金财产以获取利益,

不得通过基金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5)若投资人对基金收益分配结果存有异议,需在基金收益分配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对该基金收益分配无异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收益分配机制

3

收益分配原则:

(1)该基金由管理人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以及收益分配

日期。收益分配对象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任何情形下,管理人均仅以该基金可供分配财产为限向投资人分配。

(3)如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不足以向全体投资人分配预期收益,则管

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基金财产的分

配顺序分配收益。

基金财产的分配顺序: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投资退出日,管理人按照以下顺

序以当日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向各方进行分配:1.支付该基金应承担的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基金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b.支付本协

议中约定的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2.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在付清前款所列费

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直至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配达到按对应预期

收益率计算至对应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预期收益(扣减存续期内已分配的金额)。

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时,如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不足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预期收益时,则管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按照持有份额

数量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不足部分将在后续的收益分配中补足。

3.基金终止日时,在付清前款所列费用后,首先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若该等

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金额的,则向投资人分配固定收益;若还有剩余可分配金

额的,全部作为浮动收益分配给投资人。4.基金财产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该基金的投资人持有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为固定加浮动收益,每半年

结算预期固定收益部分,基金结束时统一清算浮动收益部分。预期年化固定收益

计算方式如下:

份额类型 投资金额 预期固定收益部分

A 100 万≤投资金额<300 万 11%

B 300 万≤投资金额<600 万 11.5%

C 投资金额≥600 万 12%

该基金作为北京中睿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LP,获取北京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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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整体收益扣除固定收益及相关费用后剩余的 20%

作为基金的收益部分。基金终止日对 3 类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部分与各类份额

本金进行分配,分配后剩余的基金资产按照各个投资者持有基金的份额数占基金

总份额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5)投资的收益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注册登记机构及托管人不负责复核。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该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投资方签订投资

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该基金投资;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

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投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贷银行、信托公司、标的

企业、交易对手方等拟定补充协议或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该基金的直接关

系。无法提供以上合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投

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受理认购申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办理或者委

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

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

产和管理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除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管理人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

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的监督;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本合同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份额相关安排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该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初始销售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基金初始销售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布日期为准。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

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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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程序。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该基金通过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进行销售。投资人认购该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认

购费)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

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该基金的投资人不得低于 2 人且不

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不含认购费),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不含

认购费)人民币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该基金收取 1%认购费用。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丰汇租赁本次参与投资并购基金,将主要用于股权投资。通过设立并购基金,

借助专业投资团队和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推动公

司价值的创造和投资收益分享,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并购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并购实施中可能存在因政策调整、市场准入限制等,

导致无法收购的风险;并购项目选择失误或经营成果低于预期的风险以及并购基

金因管理风险导致不能按期退出的风险等。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依据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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