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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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促

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

出聘任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控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下设审计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

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设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情况,评估内控

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相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管理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以书

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公司的重大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中心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须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

在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审计管理中心及时归档,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

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或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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