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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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对 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除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2015年未提供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15

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对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 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

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

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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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四. 对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独立董事在会前同意继续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五. 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六.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已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作伙伴)审计,本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53,604,741.73元,提取盈余公积金316,791.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266,229.67

元,2015年末的未分配利润为73,554,180.33元。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和盈利状况,为使

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

税)。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作伙伴)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

额为779,417,909.27元。根据公司目前股本规模和2015年度的经营和盈利状况,结合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需要,考虑到公司现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较小,为促进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并

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提议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

司2015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与全体

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同意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此次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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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预案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八、对批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完成重组并购后,经营业务范围逐步扩大,现根据公司运营中的实际情况,拟批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金在此

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6年年股

东大会召开前,拆借利率及期限是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十、对提名胡维波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胡维波先生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根据本次董事候选人胡维波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董事候

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十一、对提名陆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陆强先生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次董事候选人陆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董

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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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常 晓 波 祁 大 同 冯根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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