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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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交易概述

强力新材全资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懋贸易”)

现办公所用房产系钱晓春、管军、钱彬共同所有,春懋贸易 2010 年 6 月起一直

以租赁方式使用该处房产。鉴于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已

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到期,现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

女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二年,房屋租赁金额

72,000.00 元/年。

因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董事,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钱晓春

钱晓春先生现持有公司 24,721,32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0.9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管军

管军女士现持有公司 16,187,621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0.29%,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钱彬

钱彬先生现持有公司 3,588,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50%,

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之子,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春懋贸易拟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钱彬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主体

出租方:钱晓春、管军、钱彬(甲方)

承租方: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2、出租房屋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 2 号世贸中心 B1605

3、房屋面积:151.69 平方米

4、租赁期限:2016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

5、租金及缴纳期限: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72,000.00 元整,甲方

出具房屋租赁发票。

本次房屋租赁合同将在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春懋贸易向公司股东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钱彬先生租赁办公楼,是为了

满足春懋贸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的需求。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春懋贸易的稳定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钱晓春、管军已回避该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懋贸易”)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是为了满足春懋贸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的需求;此次交易的租赁价

格系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

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

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

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钱晓春、管军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我们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我们同意春懋贸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

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上述关联交易尚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强力新材的保荐机构,经核查,金元证券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的产生有其合理背景,该等交易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合理

地协商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强力新材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钱晓春、管军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金元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强力新材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韦玉刚 钟 玻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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