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年产 235
吨光刻胶专用化学品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盈利能
力,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
利影响。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年产 235 吨光刻胶专用化学品项目”。
二、关于提取 4760 吨光刻胶树脂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取“年产 4760 吨光刻胶树脂项目”铺底流动资
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之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
意公司从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提取铺底流动资金 1,50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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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生产经营。
“年产 4760 吨光刻胶树脂项目”已经建设完成,本次将该募投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节余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未来 12 个月内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提取年产 4760 吨光刻胶树脂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其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年产 4760 吨光刻胶树脂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109.85 万元(含利息,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懋贸易”)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是为了满足春懋贸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的需求;此次交易的租赁价
格系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
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
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
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钱晓春、管军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我们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我们同意春懋贸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
2
士及其子钱彬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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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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