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16QW0203 号
致: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
“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下发 15301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针对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出具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实进行了补充调
查,并就相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股东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及调查,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
效,《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1
报告》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3 题:本次募投项目之一“4 万吨/年不饱
和聚酯树脂生产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常新环服[2015]7 号”载明:“一、根据
《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上报市环保局审
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该募投项目是否取得环保批准文件、批准部
门是否具有审批权限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核查依据。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
本)》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
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4 万
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技改项目”不属于由环境保护部或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4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技改项目”作为“常州天马瑞
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7 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的二期工程(项目),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在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备 案 , 备 案 号 :
3204111503471;环评应由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提交市环保局审批。2016 年 2
月 3 日,常州市环保局下发《关于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7 万吨
2
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环审[2016]9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4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技改
项目” 已取得环保批准文件,批准部门有权审批。
二、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4 题:根据预案,申请人第一大股东杨鹏
威拟作为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
诺并公开披露。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请人第一大股东杨鹏威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2015 年 12 月 16 日,杨鹏威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或变相减持长
海股份的股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5 题: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天马
集团曾受到多次环保处罚(2012 年 9 月天马集团子公司海克莱被罚款 3 万
元、2013 年 11 月天马集团被罚款 5 万元、2013 年 12 月海克莱被罚款 10 万
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整改、验收情况。请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申请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供核查依据。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申请人(包含合并权益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整
改、验收情况如下:
3
1、在报告期内,天马集团因环保问题所遭受的行政处罚情况
因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8 月 8 日在对天马集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天马集团搬迁扩建项目中的 1#池窑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
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局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向天马集团出具
了“常环行罚字【2013】第 1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为“搬迁扩建
项目中的 1#池窑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
即投入生产”,处罚金额为 5 万元。天马集团及时缴纳了前述罚款。
天马集团分别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2013 年 11 月 26 日取得常州市环境保
护局向其出具的“常环试【2013】42 号”及“常环试延【2013】64 号”《建设项
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核准通知》。
2014 年 1 月 17 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天马集团进行了现场监察,未发
现违规情形。
2014 年 5 月 22 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常环验(2014)26 号”《意
见》,同意天马集团搬迁扩建项目中已建成的 1#池窑生产线项目通过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
2015 年 12 月 15 日,常州市环保局出具《证明函》,认为常州天马集团有
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以上相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及整改,并通过了环
保局的现场监测及验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在报告期内,海克莱因环保问题所遭受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2 年 09 月 28 日,天马集团子公司海克莱收到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常环行罚字【2012】第 1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克莱因排污不达标被
处以罚款 3 万元,海克莱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2012 年
12 月 10 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海克莱进行了现场监察,认为:企业正在生
产,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厂区主干道原有雨水管网已废除,雨水沟已重新设置
成明沟,厂区内雨水排放口阀门关闭,无水外排。
2013 年 12 月 31 日,天马集团子公司海克莱收到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出具的“常新环罚字【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克莱因“危险废物
储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部分包装容器无识别标志,部分
4
包装容器内装有高浓度废水,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无渗滤液收集系统、未达到防
渗漏等要求”被处以罚款 10 万元,海克莱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根据要求进
行了整改。2014 年 1 月 9 日,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对海克莱进行了现场监
察,认为: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已基本整改到位,标识
及小包装袋上的标签已设置。
2015 年 12 月 15 日,常州市环保局及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分别出具《证
明函》,认为常州海克莱化学有限公司以上相关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及整改,
并通过了环保局的现场监测及验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6 题:申请人主要从事玻纤制品及玻纤复
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申请人子公司天马集团的玻纤增强热固性树脂及
辅料属于化工类产品。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
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海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备注 实施主体
2015 年 6 月 2 日在常州市武进
环保型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
46,271.80 万元 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文 长海股份
产线项目
件号:武发改[2015]84 号
2015 年 6 月 3 日在常州市武进
原年产 70000 吨 E-CH 玻璃
10,143.58 万元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 长海股份
纤维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
号:3204121503052
年产 7200 吨连续纤维增强 2015 年 6 月 4 日在常州市武进
热塑性复合材料生产线新建 12,002.00 万元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备案 长海股份
项目 号:3204121503055
4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 6,000.00 万元 2015 年 6 月 25 日在常州市新北 天马瑞盛
5
产技改项目 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号:
3204111503471
补充流动资金 5,582.62 万元 --- ---
1、根据长海股份《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长海股份获准从事玻璃
钢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的制造、加工等业务。根据 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 年第 34 号),长海股份符合《玻璃纤维
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由于不涉及化工等污染类行业,长海股
份生产经营不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2、天马瑞盛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根据天马瑞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
营范围,天马瑞盛获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危险化学品
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等业务,其相关资质证书如下:
名称 编号 颁发单位 许可范围 有效期
(苏)WH 安许 江苏省安全生 2013.8.22 至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
证字[D00184] 产监督管理局 2016.8.21
苯乙烯[抑制了
的]、丁烯二酸酐
[顺式]、邻苯二甲
酸酐(不含剧毒化
危险化学品经 苏 D(常)安经字 常州市安全生 2013.12.19 至
学品、易制爆化学
营许可证 [2013]003975 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18
品、一类易制毒化
学品、农药;经营
场所不得存放危化
品)
全国工业产品生 (苏)XK13-027- 江苏省质量技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 2011.10.18 至
产许可证 00004 术监督局 脂类 2016.10.17
排放污染物许可 常州市新北区 2016.1.6 至
3204112016000002 废水、废气
证 环境保护局 2019.1.6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天马集团主营业务涉及的业务资质如下:
颁发单
序号 名称 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位
江苏省
不饱和聚
(苏)WH 安许证 安全生 2013.8.22 至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酯树脂(3000
字[D00389] 产监督 2016.8.21
吨/年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 苏 D(常)安经字 常州市 危险化学品经 2013.8.5 至
2
许可证 [2013]004784 安全生 营 2016.8.4
6
产监督 过氧化甲乙酮
管理局 [在溶液中,
含量≤45%,
含有效氧
≤10%](不含
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
品、一类易制
毒化学品、农
药;经营场所
不得存放危化
品)。
江苏省质
全国工业产品生 (苏)XK12-001- 危险化学品包 2015.2.11 至
3 量技术
产许可证 00588 装物、容器 2020.2.10
监督局
常州市新
2015.12.28
排放污染物许可 北区环 废水、废气、
4 3204112013000009 至
证 境保护 噪声
2018.12.28
局
取水(常州)字
常州市水 用途:工业及 2014.8.5 至
5 取水许可证 [2014]第
利局 应急备用 2019.8.4
B04010916 号
取水(常州)字
常州水利 2011.11.1 至
6 取水许可证 [2011]第 用途:工业
局 2016.10.31
A04010116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
资质,其资质合法、有效。
五、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7 题: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申请人及
其子公司天马集团共有建筑面积为 16,933 平方米的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主
要原因为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申请人说明上
述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申请人
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7
序号 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1 2#厂房 13,791
2 3#厂房 6,794
3 8#厂房 29,183
4 车间十 4,286
5 车间十接建 5,897
6 车间九 7,480
7 车间九接建 4,192
8 循环水站 482.79
9 配合料车间 1,367
10 制氧车间 599
11 机修车间 2,515.78
12 循环水站 756.00
13 消防水站 115.10
14 北门卫 35.48
15 辅房 411.90
16 地磅房 14.85
17 污水处理站 409.00
18 变电房 60.40
19 油炉房 76.60
20 广州商品房 74.74
上述 1-10 号房产为长海股份所有,其中 1-4 号、6 号房产正在办理消防验
收,通过消防验收之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上述 11-20 号房产为天马集团所有,其中 11-19 号均为辅助性用房,20 号
为商品房,其房产证正在办理。
剔除正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的房产后,长海股份及天马集团其余未能取得
房产证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16,933 平方米,占长海股份总建筑面积的 5.49%,对
长海股份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5 年 12 月 25 日,常州市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长
海股份所在地块基本符合遥观镇片区发展规划,在规划行政许可方面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015 年 12 月 29 日,常州市规划局新北分局出具《证明》:天马集团所在
8
地块基本符合常州市高新区滨江工业区发展规划,在规划行政许可方面不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行
政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六、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8 题:根据律师工作报告,江苏海源投资
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长江淀粉化工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请
申请人说明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江苏海源投资有限公司为
一家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资本管理,投资
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企业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海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合并权益的子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常州市武进长江淀粉化工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自 2011 年 11 月起已停止生产经营及对外销
售开票行为,税务申报是零申报。据其股东介绍,待该公司所在地域拆迁补偿
完成后,将考虑处置该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常州市武进长江淀粉化工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合并权益
的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9 题:根据律师工作报告,申请人子公司
天马集团拥有的 21 项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请申请人说明天马集
团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是否存在因不符
合划拨用地目录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
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9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国营常州建材二五三厂,经建工部(60)建
新办字第 8 号文批准于 1960 年 8 月 1 日设立,隶属于国家建工部,为部直属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玻璃纤维纱、布的生产。1969 年 12 月改为隶属
省建材工业局,由常州机械工业局代管;1986 年调整为常州市市属国有企
业,由常州化工局管理。1993 年 6 月,根据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常
州市计划委员会、常州市经济委员会常体改发[1993]46 号的《关于同意组建
“天马集团(常州)公司”的批复》,组建“天马集团(常州)公司”,并于 1993
年 7 月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13716632-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3 年 3 月天马集团隶属常塑集团,由常塑集团代市
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天马集团目前拥有的 21 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其 2003 年改
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在 2003 年改制时随其他资产一同并
入改制后的天马集团,并于 2014 年由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发换证。
2003 年 6 月 18 日,常州市企业改革及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常改革
办[2003]8 号文《关于同意天马集团公司实施改制的批复》批准企业改制,同
意常塑集团所属天马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最终出让价格同意按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天马集团公司建材二五三厂产权界定及出让价格的通知》
(常财国[2003]28 号)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同意按常州市国土资源
局《关于天马集团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
(常国土资函[2003]10 号)规定办理。
2011 年 9 月 28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确认常州天马集团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等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1]115 号),
确认天马集团历史沿革及改制等相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
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天马集团 2003 年改制时上述 48328.12 平方米建材宿舍区公房中,绝大多
数陆续根据国家、江苏省及常州市的相关规定实行了公房改革,分配给了职工
等相关人员并办理了相应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目前,天马集团在册的 21 项通
10
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 611.8 平方米(对应房屋建筑面积
1711.61 平方米),为天马集团职工、退休人员、困难群体租住,并签订有相关
公房租赁协议。本所律师就上述情形电话咨询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
员,得到答复说上述情形下国土部门主动要求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能性较
小。
2016 年 1 月 18 日,常州市规划局出具“常规依[2016]1 号”《关于政府信
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确认上述建材宿舍区所在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天马
集团已就上述划拨用地变更出让用地向宗地所属街道及区政府提出申请,待前
述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及程序办理。现在相关申请批复正
在各部门间流转。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马集团拥有的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系其改制为有
限公司前合法取得,符合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天马集团 2003 年改制为有限
公司时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其他资产一同并入改制后的天马集团,前述改制
情况得到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企业改革及脱困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同意;发行人上述划拨土地使用、土地
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符合当时相关政策规定。天马集团现已
办理前述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的手续。
八、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 10 题: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欧盟
委员会近年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产品展开了数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欧盟委员会关于上述调查的终
裁结果通知,告知公司出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合计税
率为 4.9%,征收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请申请人补充披
露:上述调查涉及的申请人产品类别、申请人报告期内对欧盟国家的销售收入
及占比;欧盟委员会终裁结果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目前执行的税率到期
后,是否存在欧盟委员会调整税率的风险,所需履行的程序及目前进展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本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上述调查涉及的产品类别、报告期内对欧盟国家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11
1、上述调查涉及的产品类别
2013 年 12 月 12 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长丝玻璃纤维产品
启动反补贴调查。2013 年 12 月 18 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长丝
玻璃纤维产品启动损害幅度复审调查。被调查的涉案产品包括:(1)长度不超
过 50 毫米的短切纤维;(2)玻璃纤维粗纱(不包括被浸渍和涂覆,且可燃物
含量超过 3%(依据 1887 年 ISO 标准测定)的玻璃纤维粗纱);(3)玻璃纤维
席(玻璃棉席除外)。
2、报告期内对欧盟国家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国内 71,860.10 67.94% 74,269.88 67.04% 64,172.75 70.03% 42,745.13 71.10%
国外-欧盟 16,976.78 16.05% 17,157.03 15.49% 12,841.46 14.01% 8,226.47 13.68%
国外-其他地区 16,929.95 16.01% 19,364.36 17.48% 14,620.70 15.96% 9,149.08 15.22%
合计 105,766.83 100.00% 110,791.27 100.00% 91,634.92 100.00% 60,120.68 100.00%
注:1、统计合并报表口径;2、以客户所在地确认欧盟销售;3、运保佣以欧盟出口
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报告期内,上述调查涉及的产品对欧盟销售金额及占该等产品总销售金额
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长度不超过 50 毫米
13,305.05 34.38% 13,191.26 29.26% 10,868.99 34.01% 6,654.06 27.74%
的短切纤维
玻璃纤维粗纱(不包
括被浸渍和涂覆,且
2,984.25 20.20% 2,783.12 19.23% 863.56 15.05% 758.88 30.73%
可燃物含量超过 3%
的玻璃纤维粗纱)
玻璃纤维席(玻璃棉
-- -- -- -- -- -- -- --
席除外)
12
合计 16,289.30 30.46% 15,974.38 26.82% 11,732.56 31.12% 7,412.94 28.02%
注:1、统计合并报表口径;2、以客户所在地确认欧盟销售;3、运保佣以欧盟出口
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欧盟委员会终裁结果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011 年 3 月 15 日,欧盟公告最终反倾销调查裁决,针对中国产的玻璃纤
维 产 品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 长 海 股 份 的 税 率 为 7.3% , 其 他 中 国 公 司 税 率 为
13.8%。 该征税期为 5 年,截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公告“公司收到欧盟委员会关于上述调查的终
裁结果通知,告知公司出口至欧盟的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合计税
率为 4.9%,征收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其他中国公司税
率为 24.8-30.2%不等。
此前,欧盟于 2011 年 3 月起对公司出口至欧盟的上述涉案产品所征收的
税率为 7.3%的反倾销税将不再单独征收。
本次终裁结果将会提高公司相关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竞争力及市场影响
力。
(三)目前执行的税率到期后,是否存在欧盟委员会调整税率的风险,所
需履行的程序及目前进展情况
按照欧盟反倾销条例,应欧盟国内产业的申请或者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调
查,在措施到期日或之前可以发起日落复审调查,将决定是否继续征税,在调
查期间征税继续维持。
此外,应欧盟国内产业的申请或者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
可以对于中国公司的原税率水平进行临时复审调查,决定是否改变中国各个公
司的税率水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海股份目前执行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合计税率对其
生产经营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目前执行的税率到期后,存在欧盟委员会调整
税率的可能性,目前尚无其他实质进展,欧盟委员会日落复审只有在 2016 年
3 月到期日后才会公告。
( 以 下 无 正 文 )
13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签字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刘劲容
经办律师:秦伟
刘文娟
2016 年 2 月 3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