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侯宏启)

来源:深交所 201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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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侯宏启)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规定,谨慎、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

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换届选举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现就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内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

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

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其中现场表决 0 次,通讯表决 3 次。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

议案内容,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在 2015 年度参加的 3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

本人认为,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一)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关于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选举

和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2、

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最新)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3、上述人员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

等,能够胜任其职务,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

此,本人同意选举董事赖建清担任董事长,聘任吴爱福担任总裁,聘任韩家厚、

梁育强担任副总裁,聘任韩家厚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2015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对《关于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

议案》以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均属正常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5年4月9日,公司就为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50,000万元,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

合同》。上述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除

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2、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15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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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3、关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意见:为客观反映董事付出的

劳动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充分调动董事的积极性,公司结合地区、行业董事

津贴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拟对部分董事发放津贴。经审核,上述津贴

方案制定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

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治理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

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

资料,并与大家进行讨论。

(二)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15 年度,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利用行业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特长,与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公司的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15 年度,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2015 年度,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2015 年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6 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勤勉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侯宏启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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