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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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尹师州)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定, 勤勉地履
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任期届满,现将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26 日任
职期间的履职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
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
缺席的情况,其中现场表决 1 次,通讯表决 4 次。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
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在 2015
年度参加的 5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本人还出
席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听取了现场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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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本着独
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 2015 年度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关
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大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控股子
公司大连易世达燃气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对《关
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关于 2015 年与主要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三)201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对《关
于转让参股公司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和《关于使用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对《关
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15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
及其他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与相关人员
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关注公司财务运营状况:2015 年度,本人多次与其他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相关高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运用专业知识监督公司财务及运
营情况,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在 2015 年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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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制度履行职责,依法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与核查,委托公司审计部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核查报告。与其他委员一起
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责任和义务。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15 年度,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15 年度,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2015 年度,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尹师州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