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所发行的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
有对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
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及银行间债券
市场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
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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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主
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则》、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
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
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应当经董事会授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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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
2、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3、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4、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信
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
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
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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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
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间和程序安排履行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
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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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八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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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
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
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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