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
引》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
的《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作为候选人,谭鸿先生、何燕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之情况,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二、本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02月01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
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强 谭洪涛 彭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