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6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
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何德明、张保华、张世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