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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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顺新型 用包装材 股份有 限公司

Shangghai Haishhun New Phharmaceutical Packaaging Co., Ltd.

(上 区洞泾镇蔡 号)

首 股票并在

开发行股 板上市之

上 告书

荐人(主承销商)

保荐

(湖北省武 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 四楼)

二 O 一六年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本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数值通常保留至小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和朱秀梅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1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缪海军、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叶子勇、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武辉、朱秀

梅、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孙

英、李志强承诺: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8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若上述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

违规减持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起,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锁

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回购完成后,因违规减持股票最终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对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安排:

(一)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四)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购股票,其

次是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生

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回购事宜

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

金总额。

3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的 1%,累计

增持金额不超过其公开转让获得资金总额的 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1)增持条件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

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 20%,但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80%。

4、在上述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4

价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回购、增持程序。

(五)其他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进行赔

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

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控股股东当年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其当年从公司直接或间接取

得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监管部门认定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一个月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

公告日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公开募集及

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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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对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一个月内,依法回购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与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

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领取薪酬

和津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

诺。

公司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审计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及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根据个人需求,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

林武辉、朱秀梅

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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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合理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减持公告日,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合理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上海大甲投资有限公司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截至减持公告日,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本次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承诺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

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现金支出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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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关公司财

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

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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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

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

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并作出

决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

股)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

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

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

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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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

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九)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出具《承诺函》,就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事

宜进行了承诺,其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1、未来海顺新材发行上市后,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时,本人表

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2、未来海顺新材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本函签署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函所述承诺

义务的,本人将对可能造成海顺新材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高阻隔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研发及生产经验。目前该业务处于快速发展

状态,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快速增长。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业绩下

滑、毛利率波动等风险。为了应对风险,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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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

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首先,公司将引进更为先进的软件系统对日常运营进行管理,例如引进采购

招标环节 ERP 系统;其次,公司将在各生产环节降低运营成本,包括逐步提升生

产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减少设备待机时间,提高设备的生产速度;将目前生产过

程中的电加热方式改进为天然气加热方式,以降低能源消耗成本,并利用热泵技

术降低能耗;投入溶剂回收再利用系统实现循环经济以降低生产成本;改进印刷

过程中的自动配色系统以提高印刷品质并降低材料损耗。第三,公司将优化考核

制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年产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6000 吨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公

司整体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

证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基础建设、合理安排达产

前各环节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后,有效缓解了公司资金需求较为紧张的局面,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

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4、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

(草案),对利润分配进行了详细约定,明确了如预期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并约定了现金分红的比例等。此外,还制定了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

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

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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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和朱秀梅女士于 2013 年

2 月 23 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海顺新材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

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

等经营性机构,不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

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

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二)公司其他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兴创投资、上海大甲出具《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主要

内容如下:

“1、公司及所投资的除海顺新材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于任何与海顺新

材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

营与海顺新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与海顺新材不存在同

业竞争。

2、公司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海顺新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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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

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

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

(三)其他关联自然人承诺作出的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林忠卫先生及上海松森出具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截止本承

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公司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海顺新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

免与海顺新材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及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与海顺新材经营

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

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

间接的业务竞争。

九、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对员工社保及公积金情况出具

了《关于社保的承诺》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

执行政策不当而需要补缴或/及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

与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而遭受

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无条件对该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

顺因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当而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

与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主管机关处罚需要补缴住

房公积金,则所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均由本人无条件承担。

(二)关于最近三年一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朱秀梅女士承诺:“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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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对苏州海顺与海顺新材之间关

联交易情况出具了承诺函,“苏州海顺是海顺新材的全资子公司,本人作为海顺

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自 2007 年苏州海顺成立以来,若

因海顺新材与苏州海顺之间关联交易等原因而给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带来的一

切税务风险,均由本人承担。”

(四)关于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的承诺

发行人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管机制,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出具书面承诺,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将公

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具体承诺如下:“本人

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

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海顺新材的资

金或其他资产。”

1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 1,33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338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1,332.05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9.56%,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

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95 万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4%。

发行价格为 22.02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4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顺新材”,股票代

码“300501”;本次公开发行的 1,338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5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2 月 4 日

3、股票简称:海顺新材

4、股票代码:30050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38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338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1,338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338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本次发行后持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林武辉 2,046.56 38.34 2019 年 2 月 4 日

朱秀梅 1,136.88 21.30 2019 年 2 月 4 日

首次公开 兴创投资 380.00 7.12 2017 年 2 月 4 日

发行前已 上海大甲 220.00 4.12 2019 年 2 月 4 日

发行股份 叶子勇 190.00 3.56 2017 年 2 月 4 日

缪海军 26.56 0.50 2019 年 2 月 4 日

小计 4,000.00 74.93 -

16

网上发行股份 1,332.05 24.95 2016 年 2 月 4 日

首次公开 主承销商包销

5.95 0.11 2016 年 2 月 4 日

发行股份 股份

小计 1,338.00 25.07 -

合计 5,338.00 100.00 -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

成。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8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

武辉、朱秀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

吴东晓、孙英、李志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Haishun 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Ltd.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发行前),5,338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林武辉

设立时间 2005 年 1 月 18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 18 号

经营范围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儿童保护包装材料、高阻隔涂布材料、耐蒸煮复合材

料、高阻隔复合材料、特种薄膜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发行人专业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高阻隔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

产品包括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PTP 铝箔和 SP 复合膜。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C27)

邮政编码 201619

电话号码 021-37017626

传真号码 021-57674077

电子信箱 xiaohui@haishunpackaging.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aishunpackaging.com

董事会秘书 童小晖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持股比例(%)

林武辉 董事长、总经理 2013.11-2016.11 2,046.56 83.10 39.90

朱秀梅 董事 2013.11-2016.11 1,136.88 - 21.30

林秀清 董事 2013.11-2016.11 - - -

袁兴亮 董事 2013.11-2016.11 - 13.98 0.26

付明仲 独立董事 2013.11-2016.11 - - -

王栋 独立董事 2013.11-2016.11 - - -

曾江洪 独立董事 2014.01-2017.01 - - -

18

吴东晓 监事会主席 2013.11-2016.11 - 12.00 0.22

李志强 监事 2013.11-2016.11 - 5.00 0.09

孙英 监事 2013.11-2016.11 - 2.00 0.04

副总经理、董事

童小晖 2013.11-2016.11 - 10.00 0.19

会秘书

倪海龙 财务总监 2013.11-2016.11 - 10.00 0.19

吴继业 副总经理 2013.11-2015.10 - 10.00 0.19

李俊 副总经理 2013.11-2016.11 - 10.00 0.19

陈平 副总经理 2013.11-2016.11 - - -

*2015 年 10 月,吴继业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办理完离职手

续。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武辉、朱秀梅。

林武辉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上海市松江区科技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市松江区“第

四届拔尖人才”,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江苏省医药包装协会常务理事。1994

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材料专业,曾任佛山精密电工合金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5

年创办上海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苏州海顺执行

董事、总经理,海顺医材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大甲董事长。

朱秀梅女士,公司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2 月出生,本

科学历,1991 年至 2004 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分局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海顺有限执行董事,曾任苏州海顺监事,现担任公司董事,

上海大甲监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和朱秀梅女士,除林武辉先生持有

发行人股份和上海大甲 37.77%股权外,无其他控股或参股企业。未从事与发行

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海顺新材的股东总数为 23,808 人,其中前十名股

19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林武辉 20,465,608 38.34

2 朱秀梅 11,368,750 21.30

3 兴创投资 3,800,000 7.12

4 上海大甲 2,200,000 4.12

5 叶子勇 1,900,000 3.56

6 缪海军 265,642 0.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95,017 0.18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81,500 0.15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81,500 0.15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76,000 0.1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40,334,017 75.56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33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7%)。本次发

行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332.05 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99.56%,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为 5.95 万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4%。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0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338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中签率

为 0.0222449636%,超额认购倍数为 4,495.40 倍。

本次发行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332.05 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9.56%,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95 万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4,627,600.00 元,扣减发行费用 29,866,659.78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4,760,940.22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6]2-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9,866,659.78 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发行费用概算: 29,866,659.78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20,177,656.00

审计、验资费用 4,800,000.00

律师费用 1,500,000.00

信息披露费用 3,150,000.00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等 239,003.78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294,627,600.00 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 29,866,659.78

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4,760,940.22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7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

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6 元(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

计及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5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2015 年 2014 年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27,235,625.02 196,714,470.12 15.52

流动负债(元) 58,379,080.06 48,241,300.68 21.01

总资产(元) 338,832,319.12 288,040,463.37 17.6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271,193,246.71 230,555,832.10 17.63

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6.78 5.76 17.71

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93,978,431.54 289,849,722.47 1.42

营业利润(元) 68,237,317.43 61,191,263.19 11.51

利润总额(元) 70,360,026.44 63,898,459.32 10.1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0,637,414.61 54,224,089.92 11.83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58,016,708.62 51,138,436.17 13.45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52 1.36 11.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45 1.28 13.2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66 26.27 -1.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23.60 24.77 -1.17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3,269,971.35 62,805,425.89 -15.18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33 1.57 -15.29

净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

23

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额。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5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 227,235,625.02 元,较 2014 年末 196,714,470.12

元同比增长 15.52%,主要系发行人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增长所致。

201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分别为 293,978,431.54 元、

68,237,317.43 元和 70,360,026.44 元。2015 年度发行人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分

别同比增长 11.51%和 10.11%,主要原因为发行人毛利率增长所致。

2015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3,269,971.35 元,较 2014

年度 62,805,425.89 元同比降低 15.8%,主要系发行人票据保证金支出增长所致。

三、2016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测(未经会计师审计及审阅)

公司预计 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6,695.00 万元至 7,364.50 万元,较

上年同期上升 0%至 10%;预计 2016 年 1-3 月净利润为 1,335.00 万元至 1,468.5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0%至 10%。

上述业绩预测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具体数据

将在公司 2016 年一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4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磊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水松大厦 20 层

联系电话: 0755-82776399

传真号码: 0755-23607031

保荐代表人: 程瑶、李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天风证券认为海顺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顺新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天风证券同意推荐海顺新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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