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会前有关会议资料已由公司董事会提
交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
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
年11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公司募
集资金金额不超过9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由于国内证券市场
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慎重考虑,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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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非公开发行如能顺利实施,将有利公司发展光伏发电业
务,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参
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投项目良好前景的预期,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充分的信心,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战略的实现,不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4、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
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价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将东旭集团作为发行对象属于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审议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小将
先生、王甫民先生、邓新贵先生、黄志良先生、柏志伟女士应按规定
回避表决。
6、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爱珍、董志勇、李东昕、王立勇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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