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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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南京全信传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核查后,发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使经营管

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

四、《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增强公司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和员工利益的进一步结合,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七、对《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南京全信传

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

曹永胜 曾文强 许纬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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