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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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5 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独立意见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

定,独立董事蔡家楣、杨忠智、鲍恩斯作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维通信”)的独立董事,对2016年2月2日召开的三维通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讨论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6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讨论了《关于签订委托运

营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三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浙江高新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7%股权,公司董事长李越伦先生为高新汇的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故浙江高新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关联方,本次交易已

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未在浙江高新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未有其他任职等

关联关系。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蔡家楣、杨忠智、鲍恩斯就上述

议案所涉及的事宜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2、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租金收益及企业投资收益,

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3、在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签订协议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事宜。

(以下无正文)

1

002115 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家楣

杨忠智

鲍恩斯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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