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1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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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16-13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补充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高树华先生、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两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4,257,028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分

别与高树华先生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基金”) 签订了《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审核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补充披露

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 日与认购对象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1、乙方拟以金鹰穗通定增 7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认购甲方本

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委托人的人数为 1 人,为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2、新疆三河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50000050001270,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 2 号恒昌大

厦 1-A-804,法定代表人为江红,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人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金源君泰投资有限公司 6,840.00 68.40%

2 江 涛 3,160.00 31.60%

合计 10,000.00 100.00%

3、委托人的资产状况良好,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或

合法筹集的资金。

4、委托人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接受甲方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

或其他补偿的情形。

第二条 资金筹集

1、乙方应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之日

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筹集完毕全部资管

计划的资金。

2、乙方未能完成前述资金筹集事宜的,应根据原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

项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限制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在甲方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资管计划的产品份额。

第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石家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双方各有

权指定一名仲裁员,另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以报送有关部门。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

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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