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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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6-01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114,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4]3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62 号”文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37,527,500 股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18,160,000 股,发行上

市后的总股本为 150,010,000 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0,0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送红股 7 股,派 1.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30,022,000 股,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330,022,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19,565,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5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佛山市纳百川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纳海贸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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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

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股东纳海贸易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

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欧浦智网,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确认书

公司股东纳海贸易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确

认书》,作出如下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

所持股份总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价格调整);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浦智网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欧浦智网,同时,所持

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

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东纳海贸易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出如下承诺:

a.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目前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

任何与欧浦智网(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

业务,或者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

b.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欧浦智网的股份(权益)的期间,本公司(含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

合资或者联营)参与任何与欧浦智网(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

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c.若欧浦智网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欧浦智网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欧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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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

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d.本公司承诺将约束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

进行特定行为;

e.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欧浦智网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未能

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5)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股东纳海贸易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作

出如下承诺:

a.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

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欧浦智网之间的关联交易;

b.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浦智网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欧浦智网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

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欧浦

智网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c.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欧浦智网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欧浦智网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

司在欧浦智网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欧浦智网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

违规要求欧浦智网提供担保;

d.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欧浦智

网,同时,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所持流通股自

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欧浦智网存续且本公司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欧浦智网的关联法人期间内有效。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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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

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114,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 (股)

新余市纳海贸易

1 18,344,016 6,114,671 -

有限公司

5、纳海贸易可减持额度说明

纳海贸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 11,697,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时其

转让老股 579,415 股,老股转让后持有公司股票 11,117,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

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7

股,派 1.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截至本公告日,纳海贸易持有公司股份 18,344,016 股,本次解除限售的 6,114,671 股,

已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办理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其余 12,229,345 股尚处于质押状态。

纳海贸易前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所述“所持股份总量”指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其老股转让后所持股份总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且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计算均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的,须根据除权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欧浦智网上市申报材料、上市以来的公告文件,取得了相关股东出

具的承诺函。经审慎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欧浦智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

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纳海贸易前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所述“所持股份总量”

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老股转让后所持股份总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

且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计算均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因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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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的,须根据除权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欧浦智网本次解除限售股

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欧浦智网对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欧浦智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下

简称“《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纳海贸易已

按照《意见》的要求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已经公司

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纳海贸易对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中关于“所持股

份总量” 的计算基数的定义即“纳海贸易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份总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且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计算均以此为计算

基数,如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的,须根据除权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并未违

反《意见》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纳海贸易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流通申请表;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

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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