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家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修订稿)

来源:深交所 2016-0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修订稿)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

-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

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以下简称“未来三年”)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和条件

未来三年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积极采取现金分红。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

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

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

固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

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审核通过。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

行表决。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对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审核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经过监事会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本规划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梦洁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