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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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0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公司

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25 楼的房

产作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并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过去 12 个月,公司没有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目前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19 楼,为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需要,公司拟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路 710 号 25 楼作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该房产与公司目前办公场所属

同一幢大楼,该办公楼建筑面积为 1027.68 平方米。公司拟变更公司办公地址,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2016 年 2 月 1 日,公

司与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租赁合同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房屋出租方徐增增女士、

刘策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刘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

截至本此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没有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

人之间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增增,性别:女,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301031953****1349,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99 弄***号。

姓名:刘策,性别:男,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101081978****4818,现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99 弄***号。

(二)关联关系介绍

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为公司董事长,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12,015,6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刘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振光先生、徐增增女士和

刘策先生,三人共持有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 100%股份,其中,徐增增女士持

有 34.715%股份,刘策先生持有 45%股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世纪大道附近,属陆家嘴核心区

域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该房产建筑面积为 1027.68 平方米。

(二)关联交易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租金金额是由公司调研同地段

物业租赁价格后与交易对方协商后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徐增增、刘策

2

承租方(乙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租赁房屋情况

坐落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25 层

建筑面积:1027.68 平方米

(三)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租用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房屋使用和

管理的规定。

(四)租赁期

自交付日起三年。

(五)租金的计算

自交付日起,第一年租金 16 万元/月;第二年租金 16.5 万元/月;第三年租

金 17 万元/月。

(六)其他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享有该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使用该

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车位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的房屋拟作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办

公环境、布局等均有较大改善,有利于公司后续经营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

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独立性没

有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属关联交易,3 位关联董事徐增增女士、刘振光先生和

刘策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3

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公司与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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