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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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0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龙宇燃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出通知,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25 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 7 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增增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

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目前办公场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19 楼,为满足公司正

常经营需要,公司拟租赁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女士、刘策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710 号 25 楼作为公司新的办公场所。该房产与公司目前办公场所属同一

幢大楼,该办公楼建筑面积为 1027.68 平方米。2016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徐增

增女士、刘策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

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6-009)

本预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增增、刘策、刘振光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因公司办公地址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19 楼”变更为“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25 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行政区划变更,公司拟将公

司住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19 楼”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东方路 710 号 25 楼”,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 2016-01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预案获得通过,尚

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预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公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临

2016-012)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预案获得通过,尚

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

行承诺的预案》

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振光、徐增增、

刘策特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的公告》临2016-013)

本预案关联董事徐增增、刘策、刘振光回避表决。

本预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预案获得通过,尚

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

的预案》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

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短期内存在被摊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的公告 》临

2016-014)

全体 7 名董事与本预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均回避对于本预

案的表决,同意将其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临 2016-016)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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